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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道理大家都懂,酒后开车的危险性大家也都知道。
我国法律对于醉酒驾车也有明确规定,违反该项规定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
节假日的时候很多人都有聚会,三五好友喝点小酒聊聊天。不仅市民朋友们有聚会,我们的交警也有“聚会。”
交警的聚会就在城市的街道路口,不单单是为了指挥交通,而是为了查酒驾。
很多遵守交通规则的人明知要喝酒,就会选择让家人开车接送或者骑电车。
因为他们深知酒后驾驶机动车可能会发生交通事故并且机动车驾驶证可能会被吊销。
但是家住厦门的王先生喝酒后骑电车被交警拦住后,也被吊销了机动车驾驶证。
是因为交警部门执法错误?还是因为王先生酒后驾驶电动车违法?
【案例摘要】
王先生和几个好朋友有一个约定,就是每周末几个人都要小聚一下聊天,联络联络感情,大家轮流请客。
为了方便联系,几个人还专门建了一个微信群叫“男人的花天酒地。”
从这个群名即可以看出来,王先生和这几位朋友都喜欢喝酒,在男人的世界里无酒不成席。
酒这个东西对于男人来说就是精神良药,可以借酒消愁。
夏天的某个晚上,轮到王先生请客吃饭喝酒,为了赶去赴约,他特意骑了电动车去饭店。
就是为了喝完酒后有回家的交通工具,也不用担心会被处罚,没有法律明文禁止酒后不可以骑电动车。
夏天的晚上也是交警最忙的时候了,路边的烧烤摊、夜市、小吃街都是人员爆满,他们需要为市民朋友们保驾护航。
喝完酒后王先生走到一个路口时被交警拦了下来,原因是他没有按照规定佩戴头盔。
但是接下来的处罚却与之无关。
交警示意王先生靠路边停下,告知他应当佩戴头盔,但是闻到了他一身的酒气。
就拿出酒精含量探测器让王先生吹,一吹酒精含量迅速超过80㎎/100ml。
为了进一步验证结果,交警又带着王先生前往医院进行抽血检查。
结果显示220㎎/100ml,已经构成醉酒驾驶。
交警当场对王先生作出处罚,告知他醉酒驾驶电动车,需要接受相应的处罚。
并告知他对上述处罚结果不服,可以进行申辩和要求听证。
王先生喝酒后醉醺醺的,他也知道自己醉酒后骑得是电动车,便没有当回事儿。
但是随后让他交出驾驶证的时候,王先生傻眼了,这才注意到处罚决定书上的内容,对王先生罚款1900元并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王先生这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但是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已经放弃了。
他向交警辩解自己为了喝酒还专门没有开车,骑的老婆的电动车,怎么会吊销自己的机动车驾驶证?
交警向他解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电动摩托车的规定。
他驾驶的并非其所认为的电动自行车,而是电动摩托车,该车辆属于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予以处罚。
王先生不能理解,便想着通过诉讼途径来申冤。
法院在听取了双方的意见以及提交的证据的基础上,结合案件事实情况进行了分析,最终维持了交警部门做出的处罚决定书。
【以案释法】
- 王先生醉酒驾驶的是电动自行车,为何被认定为电动摩托车?
从电动自行车的定义来看,是需要有脚踏骑行功能的电力发电的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按照国家标准最高时速不能超过25km/h。
其安全性能更高,危险系数低,操作起来更简单,因此无需获得驾驶证便可骑行。
但是如果电动自行车没有脚踏骑行的零件,只有一个脚踏平板,并且车辆体型较大,最高速度超过25km/h,严格意义上讲是电动摩托车,属于机动车的范畴。
因为车辆大控制起来难度高,加之最高速度可能高达50km/h,危险性大,需要获取相应的驾驶证。
而根据本案当中现场的图片来看,王先生的所驾驶的车辆没有安装具有骑行功能的零件,并且对车辆检测后发现最高速度已经远远超过25km/h,便认定该车辆为电动摩托车。
然后通过对给车辆检测,查阅了该车的使用说明书上的电机功率和车架号,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动摩托车的标准。
因此,从王先生驾驶的车辆来看,并不是其辩称的电动自行车,而是电动摩托车。
- 认定王先生驾驶的是电动摩托车,为何吊销了他的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交警部门约束至酒醒,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能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且五年之内不得重新获得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上述内容认定王先生驾驶的是电动摩托车,属于机动车的范畴,经查询他具备C1机动车驾驶证。
而王先生饮酒后血液里的酒精浓度高达220㎎/100ml,已经明显属于醉酒驾驶。
根据规定应当约束至酒醒,这是出于对他本人安全的考虑,也是为了路上行人的安全。
交警对王先生罚款1900元在法定限度内,法律规定是2000元以下,酌情认定1900元也是合情理的。
吊销王先生的驾驶证也是因为他属于醉酒驾驶,对本人及道路交通安全构成的危险系数高。
为了杜绝此类事情的发生,对其吊销驾驶证并且五年内不得再参与驾驶证的考证工作,这也是希望五年的期限内能够对当事人起到良好的警示作用。
处罚不是目的,真正的目的是为了让行为人引以为戒。
- 本案属于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会有哪些救济途径?
交警作为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王先生醉酒驾驶电动摩托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王先生对处罚决定书不服,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王先生选择到法院起诉也是最方便快捷的路径了,因为行政复议的周期比较长,而且复议的结果不满意或者复议机关预期不做决定的还是需要到法院解决。
不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都是针对行政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进行监督保护的一种途径,也是为了给当事人一个伸冤的权利和方式。
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也会综合考虑案件的实施情况,行政处罚决定是否超过必要限度。
法院针对吊销驾驶证也做出了合理的解释,本意是希望通过处罚方式让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也是吸取教训改正自己行为。
所以根据行为与目的相适应的原则,罚款和吊销驾驶证的行为是合理的。
一审结束后,王先生又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但是中院依旧是维持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
经历了两场官司的失败,王先生对自己驾驶的电动车性质还是不理解,大街上那么多像我一样骑电动摩托车的,都接受这样的行政处罚了?
【小结】
相信很多人对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的区分还不是很了解的,需要交警部门多做一些知识讲解和宣传。
这样我们市民朋友在购买电动车的时候也能清楚的认识到车辆的性质,也便于交警部门工作的开展。
但是不论怎么说,车辆性质的识别是小问题,醉酒骑车或者开车才是大问题。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做守法公民,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饮酒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让家人朋友接送。
不论是什么类型的车都不触碰,才能保护好自身的安全和道路上行人的安全。
也可以理解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目的是对醉酒驾驶电动摩托车进行管理。
因其本身时速高,发生危险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在酒精的刺激下驾驶人很难控制车速,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也就增加了。
相信大家在看完这个案例后,对于机动车的认识会进一步提升,酒后也会格外注意安全,选择安全的出行方式,对自己负责,对家人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头条创作挑战赛#
(案例声明:此文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了保护隐私,文中名字皆是化名,请勿对号入座! 图片皆(部分)为网图,与案无关;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如有侵犯相关权益,后台私信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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