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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2 15: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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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2013年2月,徐某将收取的2013年春学期学杂费存入自己账户,随后从中挪用189万余元购买“七天通知存款”及“一天通知存款”,从中非法获利139.77元。
2014年8月至9月,徐某从其收取的2014年秋学期学杂费中挪用119.5万元购买“七天通知存款”及“一天通知存款”,从中非法获利111.1元。
2014年3月,徐某挪用2014年春学期学杂费169余万元购买理财产品,获利63.32元。
2017年8月至9月,挪用了2017年秋学期学杂费131万元购买理财,仅获利59.81元。
获利最高的一次,是2010年7月至9月,徐某挪用其收取的2010年秋学期学杂费、择校费、捐资助学费中的333余万元购买理财,从中非法获利2926.1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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