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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月|以案说险 长城人寿提醒您:被保险人代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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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8 09:42:4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为保险消费者,在签署保险合同时⼀定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如果对保险合同认可,须本⼈在保险合同上签字,不能由他⼈代签,如果因为各种原因由别⼈代签的,需要对保险合同进⾏追认,不然会影响到保险合同的效⼒。
案例简介
消费者王先⽣在2016年先后在某保险公司为⾃⼰的⼉⼦⼩王先⽣购买了3份保险,每年缴费总计4万元,并已经连续缴费3年。后王先⽣认为当时购买保险时,⼩王先⽣并没有亲⾃签字,便以保险合同⽆效为由,向当地中级⼈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法院判定某保险公司退还所交保费。
经过审判,当地中院认为,本案的投保⼈王先⽣,已经连续缴费3年,且本案的被保险⼈⼩王先⽣曾在2017年亲⾃去某保险柜台办理过领取⼿续,并且在领取申请书上亲笔签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有证据⾜以认定投保⼈王先⽣及被保险⼈⼩王先⽣对代签字或者盖章⾏为的认可,故驳回王先⽣的诉讼请求,且案件受理费由王先⽣承担。
案例分析:
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签订过程中,被保险⼈是否同意并认可保险⾦额可以直接决定保险合同的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四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条,⾸先被保险⼈的同意,不再局限于"签订合同之时",⽽是扩展到事后的追认,即虽然签订保险合同时被保⼈并不知情,由投保⼈或他⼈代签字,但事后知晓后并没有明确反对,也可认定被保险⼈的同意。其次,被保险⼈的同意不再局限于“书⾯”“明⽰”,也包括“默⽰”,即“不反对”。这种不反对不仅是明确知道,更包括“应当知道”。
消费风险提
在本案中虽然被保险⼈⼩王先⽣没有在保险合同上签字,但是连续3年从其本⼈的账户中进⾏划款,且被保⼈亲⾃去柜⾯办理相关⼿续,说明被保险⼈对于该份保险合同的投保情况是完全明知的,均能证明被保险⼈认可该保险,是对代签名的⼀种追认,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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