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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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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15 10:06:4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商务部网站,2018年10月15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80号公告,决定自2018年10月16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美国123.4%,日本41.1%,实施期限5年。
2023年8月11日,商务部收到泰安汉威集团有限公司代表国内氢碘酸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维持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同类产品有关情况、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现有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关于产业及产业代表性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氢碘酸产业提出申请。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3年10月16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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