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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诺基亚贝尔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2020年9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工资差额51,624.78元。事实和理由:2006年10月16日,原、被告建立劳动关系,被告在公司担任供应链管理工程师,专门负责诺基亚软件NSW7510产品研发和工厂之间沟通及变更管理。2018年5月,公司将包括NSW7510产品在内的上海工厂制造、物流、维修及其相关业务外包,受此影响,所涉的500多名员工均与公司妥善处理了劳动关系事宜。亦因公司NSW7510产品生命周期结束,该产品于2019年6月停止销售,同年12月停止生产和交付,与NSW7510直接相关的所有岗位均已消失。鉴于此,公司先后给被告提供了3个岗位,被告均表示拒绝。双方无法就岗位调整达成一致,且客观上被告的岗位确已不复存在,公司被迫依法安排被告待岗并向其支付待岗工资。被告不服公司的待岗安排,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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